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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給付
一、請領資格:

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:
  •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  •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  •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。
     


二、給付標準:

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

  • 分娩或早產者(死產比照早產規定)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。
  • 流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。
  • 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     


三、應備資料:


(一)十日內戶籍謄本貳份【全戶】。
(二)十日內土地登記謄本【戶內幾人投保則需幾千平方公尺土地之騰本】。

  • 若地籍謄本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空白時,請檢附土地之地籍圖謄本,向【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】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,俾便辦理。
  • 若地目為林地時,則每人平均面積兩分地【二千平方公尺】以上始得加保。(九二年六月十日起。)
     

(三) 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
(四)出生證明書正本壹份。
(五)請領人身份證及印章、農會存摺封面影本。
(六)出生嬰兒須申報戶籍後方得請領之。
(七)若配偶為外籍時請檢附註有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之產婦護照影本


注意事項:

  • 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
  •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請領。
     
 




 
 
 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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