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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廢給付
一、請領資格:

1.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傷病致殘廢者。
2.被保險人因罹患傷病,經治療終止後,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,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,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,一次請領殘廢給付。
3.被保險人因罹患傷病,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,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,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。


二、給付標準:

被保險人罹患傷病並經全民健保醫療院所診斷殘廢,其殘廢程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者,按其殘廢等級,給予殘廢給付。其給付標準最低為15等級,給付30日,最高為第一等級,給付1,200日。


三、應備資料:

(一)十日內戶籍謄本貳份【全戶】。
(二)十日內土地登記謄本【戶內幾人投保則需幾千平方公尺土地之騰本】。
  • 若地籍謄本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空白時,請檢附土地之地籍圖謄本,向【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】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,俾便辦理。
  • 若地目為林地時,則每人平均面積兩分地【二千平方公尺】以上始得加保。
     

(三)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正本壹份。
(四) 農保殘廢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
(五)請領人身份證及印章、農會存摺封面影本。

 




 
 
 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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