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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費繳納:
一、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繳納被保險人每年分兩期繳納保險費上期保險費(一~六月)被保險人應在五月三十一日前繳交農會下期保險費(七~十二月)被保險人應在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農會
二、被保險人逾寬限期未繳納保險費,於欠費期間暫不受理保險給付。
三、欠費繳清之處理 (一)保險費之計算,以被保險人實際欠費金額計算。 (二)滯納日數之計算:以每月實際天數為計算標準。 例:三月為三十一日,四月為三十日,二月平年為二十八日, 閏年為二十九日,以此類推。 (三)滯納金加徵之百分比:每日以欠費金額千分之二計算。 滯納金計算公式:實際欠費金額X實際滯納日數(至完納前一日止) X千分之二。
四、欠費繳清即恢復受理保險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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